(2017)湘0223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立忠、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立忠,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文华,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蔡立忠,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申请人:李平,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原告攸县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李平、蔡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湘022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