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5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周杏与盐城启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铭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杏,盐城启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铭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黑马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549号原告周杏,女,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刘跃文,建湖县高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启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湖中北路克胜宾馆南综合楼由南向北。法定代表人阮彪,该公司经理。被告盐城铭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华景园。法定代表人张明超,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黑马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东方御花园。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经理。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文玉,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杏诉被告盐城启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铭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黑马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三被告主动删帖,并当面向原告致歉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0月19日,原告周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杏与三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周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为284元,由原告周杏负担。审判长  董学斌审判员  丁扣萍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