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戚海君与方雪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海君,方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戚海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方雪芬,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戚海君与被执行人方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戚海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雪芬养老金存款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戚海君,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0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蔡凌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