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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曾楠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楠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楠,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邓州市。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楠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曾楠伙同邓某、田某1、宋某、陈某(均已判)分别在瑞安市“健康养生会所”旁的出租房内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三宫”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2017年4月19日晚,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此共抽头薪人民币3.5万元左右。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曾楠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1、邓某、宋某、陈某、侯某、吴某、田某2、袁某、黄某、巢某、郑某、杨某、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楠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楠系自首,并已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楠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