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孙夕芬、张某等与高密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夕芬,张某,高密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3595号原告:孙夕芬。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孙夕芬。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廷,律师。被告:高密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张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原告孙夕芬、张某与被告高密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279.23元、护理费40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298元、住宿费148元、鉴定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等费用合计100293.23元,以后视病情再行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孙夕芬系经产妇,2008年曾生育一女,2014年冬又怀孕即原告张某,并在被告处建档立卡做孕期保健。2015年2月17日,原告孙夕芬到被告处进行了孕期血常规及血型检验,结果显示为“RH血型阳性”(实为阴性)。RH血型是一种稀有血型,由于被告检验错误加之未对原告进行相应的正确孕期指导,使原告孙夕芬丧失了在孕期进行治疗与终止妊娠的机会。2015年7月22日原告张某出生,因母子血型不和,××,几近丧命。虽经高密、潍坊两级医院抢救治疗好转,但预后不良。被告检查给原告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孙夕芬、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00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此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孙秀平人民陪审员 付希山人民陪审员 丁瑞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赵秀丽书 记 员 付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