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天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天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成锋,林祥峰,星天空数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700333066。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洪春,系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天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北门东区4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852869XU。法定代表人:孙长峰。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与科园路交汇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488626475.法定代表人:孙长峰。被执行人:张成锋,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林祥峰,男性,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星天空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与科园路交汇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700333066。法定代表人:林建兴。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天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成锋、林祥峰、星天空数码(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调字第10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9996479.84元、利息人民币331023.52元、仲裁费人民币78973元、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合计人民币20526476.36元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评估并拍卖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与科园路交汇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1101、1102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为人民币22,065,680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拍卖所得价款人民币20,526,476.36元汇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调字第1060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84,867.64元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调字第1060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满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