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特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富华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富华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特12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富华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农信大厦东邻)。法定代表人:邵怀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河、王祥振,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东环城路120号(兖州市九一医院院内)。负责人:王明沂,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明莉,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白峰,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办事处职员,住山东省曲阜市。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富华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富华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富华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兖州区富华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富华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传宝审判员 崔 英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仙金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