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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谷艳伟、冯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艳伟,冯雪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1261号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锐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谷艳伟,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冯雪梅,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谷艳伟、冯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17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鹏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