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斌斌与姚杰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1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杰,男。被申请人陈斌斌,男。申请人陈斌斌与被申请人姚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湘1322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姚杰驾驶的肇事车辆湘AL29**小型普通客车。姚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100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依法扣押姚杰驾驶的肇事车辆湘AL29**小型普通客车后,鉴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杰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避免车辆扣押造成损失扩大,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湘AL29**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二、解除对陈斌斌所有的湘A6L7**小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伍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