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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帅、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帅,刘学军,夏维美,宁秀海,王爱兰,于怀义,周桂梅,张朋忠,刘秀红,潍坊昊翔物流有限公司,潍坊急速寄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剑伟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99号申请人:孙帅。被申请人:刘学军。被申请人:夏维美。被申请人:宁秀海。被申请人:王爱兰。被申请人:于怀义。被申请人:周桂梅。被申请人:张朋忠。被申请人:刘秀红。被申请人:潍坊昊翔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急速寄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剑伟来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帅与被申请人刘学军、夏维美、宁秀海、王爱兰、于怀义、周桂梅、张朋忠、刘秀红、潍坊昊翔物流有限公司、潍坊急速寄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剑伟来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全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