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世刚申请执行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世刚,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806号申请执行人:付世刚,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双龙,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806号付世刚申请执行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双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于2017年6月9日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双龙的禁牧补贴款账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7500元将从该冻结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