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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恢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俊根/顾海磊、孔双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恢543号蔡俊根/顾海磊、孔双龙:申请执行人蔡俊根与被执行人顾海磊、孔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俊根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裁定终结(2017)浙0903执8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海磊自行向法院缴纳了该笔款项,申请执行人依法领取执行款10075元,表示执行到位,放弃剩余利息,并同意结案。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