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茂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茂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周茂同,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侧***号明锦商务酒店*楼东三间**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负责人:刘国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茂同与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鲁172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 平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