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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顺善与朴春花、金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顺善,朴春花,金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1020号原告:金顺善,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绿园社区**组。被告:朴春花,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和龙市龙城镇和南村*组。被告:金忠根,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和龙市文化街文兴社区十一组文兴社区。原告金顺善诉被告朴春花、金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金顺善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顺善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梦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