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顺善与朴春花、金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顺善,朴春花,金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1020号原告:金顺善,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绿园社区**组。被告:朴春花,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和龙市龙城镇和南村*组。被告:金忠根,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和龙市文化街文兴社区十一组文兴社区。原告金顺善诉被告朴春花、金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金顺善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顺善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梦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