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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司建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华,司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司建斌,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李振华申请执行司建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司建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建斌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宝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