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10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成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彭三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段海宇,深圳市成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景莲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0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成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宏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宇,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彭三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亮,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怡,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成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景莲分公司。负责人:戴宏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宇,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成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宏公司)因与上诉人彭三军、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成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景莲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成宏公司对于彭三军提交的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成宏公司确实存在个别月份支付彭三军的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依法应予补足。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成宏公司主张于2016年2月1日至2月16日以延长春节休假的方式统筹安排了包括彭三军在内的公司员工连续休年休假,但彭三军不予认可,成宏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核算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彭三军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0581.66元,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仲裁裁决成宏公司应支付彭三军2016年4月份工资935.34元。成宏公司未对此提起诉讼,应视为服从仲裁裁决,属自行处分权利。现其再行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不予支持。成宏公司主张彭三军自动离职,彭三军主张成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均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在此情形下,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成宏公司应向彭三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根据彭三军诉请得以支持的比例及实际支付律师费的数额,确定成宏公司应负担律师费781.7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成宏公司、彭三军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成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巍(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