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行审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国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02行审186号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00038732103。法定代表人陈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凯兴,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许建良,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干部。被申请人黄国利,男,1975年7月7号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非法占用土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4日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黄国利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集体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被申请人黄国利作出漳国土资芗罚[2017]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1.责令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退还非法占用的254.41平方米土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22日申请人作出漳国土资芗催[2017]3号催告书,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仍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漳国土资芗罚[2017]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无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漳国土资芗罚[2017]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处罚人黄国利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254.41平方米土地,由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绍宏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