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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执字恢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本华与太原方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华,太原方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恢64-1号申请执行人张本华。被执行人太原方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422号7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杨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本华与被执行人太原方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杏民重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经查询也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107执恢字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