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亚芝与被执行人王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亚芝,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88号申请执行人任亚芝,男。委托代理人张永锋,男。被执行人王鹏,男。申请执行人任亚芝与被执行人王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任亚芝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9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王鹏共给付申请执行人任亚芝30000元,于2017年10月1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执行人任亚芝自愿放弃25940元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王鹏承担。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