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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美世、徐来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世,徐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301号被执行人:朱美世,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执行人:徐来柱,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二发电小区。本院在执行朱美世、徐来柱罚金一案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家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