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帅杰与张家口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杰,张家口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719号原告:李帅杰,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46号。法定代表人:薛偕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杰与被告张家口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口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张家口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帅杰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