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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万根与夏晓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根,夏晓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万根,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夏晓洪,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徽省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晓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晓洪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晓洪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4395.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