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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再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希林、高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希林,高舒华,任同宾,郝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再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希林,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天社,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高舒华,女,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设,男,汉族,1956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同宾,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洁,女,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高希林因与被申请人高舒华、任同宾、郝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4183号民事裁定,���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豫07民申132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高希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天社、被申请人高舒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设、被申请人任同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07民终4183号民事裁定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二、本院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