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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建波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波,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波,男,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原住四川省德昌县。现在凉山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陈建波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建波与被执行人李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