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建波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波,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波,男,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原住四川省德昌县。现在凉山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陈建波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建波与被执行人李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