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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王立强、王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王立强,王惠,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0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负责人:李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梅,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冰,系该单位员工。被告:王立强。被告:王惠。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诉被告王立强、王惠、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