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孟道春与李培辉、张国良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道春,李培辉,张国良,沈文见,高德华,杨卫龙,王卫东,王文彬,李向东,曹连彬,吕志华,吴小泉,昌中爱,赵国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090号原告:孟道春,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辉,男,1973年10也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张国良,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沈文见,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高德华,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第三人:王卫东,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第三人:王文彬,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第三人:李向东,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第三人:曹连彬,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第三人:吕志华,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第三人:吴小泉,男,1954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第三人:杨卫龙,男,1971年11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111213619,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街道万福新村36幢108室。第三人:昌中爱,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第三人:赵国标,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列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龙,与其他第三人系合伙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道春与被告李培辉、张国良、沈文见高德华及第三人王卫东、王文彬、李向东、曹连彬、吕志华、吴小泉、杨卫龙、昌中爱、赵国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道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道春以已与被告方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孟道春负担。审 判 长 邵锦浩审 判 员 刘 开代理审判员 肖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