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长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长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189号原告:临泉县长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辉隆大市场4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221MA2MUOAU31(1-1)。法定代表人:李成君,任经理。被告: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瑞景国际11栋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1MA2NMKUKOD。法定代表人:范厚来,任经理。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泉县长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中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