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阿丽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阿丽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阿丽,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阿丽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阿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中旬至月底,被告人郑阿丽伙同徐某(已判)在瑞安市锦湖街道××花苑××幢××单元××室内,召集他人,以“瑞安胡数”麻将每宗2000元、发100粒子、抽头薪2粒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共抽得头薪15000余元。同年4月初,该赌窝被董某等人接手于2017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2017年7月5日至7月12日间,被告人郑阿丽分别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路××投资二楼、瑞安××大酒店、××小区××幢××单元××室内,召集他人,以“瑞安胡数”麻将每宗1000元、发100粒子、抽头薪2粒的方式进行赌博。2017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郑阿丽在××二楼的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其本人在现场被抓获到案。截止被查获,共抽取头薪7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阿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董某、万某、薛某、杨某、范某、叶某、蔡某、周某、夏某、钱某、项某、金某、孔某、陈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阿丽单独或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阿丽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阿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郑阿丽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