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舒李特、杨芳斌犯盗窃罪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李特,杨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71号被执行人:舒李特,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芳斌,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舒李特、杨芳斌犯盗窃罪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舒李特、杨芳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