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君、陈燕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君,陈燕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云260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大德,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君,男,汉族,1979年1月7日生,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陈燕章,女,汉族,1978年4月13日生,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君、陈燕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人民币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共有的房产已查封,第三人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提出异议之诉,尚在审理过程中,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