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荥经县建成租赁站与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经县建成租赁站,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457号原告:荥经县建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经营者:唐建,男,生于1986年11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冯裕萱,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涛,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5日,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良,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9日,住四川省中江县。(特别授权)原告荥经县建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荥经县建成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荥经县建成租赁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原告荥经县建成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莫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