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继瑞与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苏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瑞,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苏庆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315号原告:韩继瑞,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风,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滨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6921P。法定代表人:孔祥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燕,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庆海,男,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原告韩继瑞与被告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苏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韩继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128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建材行业,2013年开始给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曲阜市圣泉新城项目部运送建材,当时的项目经理是桑书粒,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2013年12月28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仍欠原告螺杆、螺母款共计31285元,会计苏庆海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过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并非曲阜市圣泉新城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原告认可与曲阜市圣泉新城项目部的经理桑书粒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向该项目部供应螺杆、螺母等建筑用材料,苏庆海是受桑书粒的雇佣在该项目部从事财务工作;苏庆海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买卖合同关系中的相对方承担。综上,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苏庆海均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继瑞的起诉。韩继瑞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