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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忠与张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张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2920号原告:王忠,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张洪平,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王忠与被告张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张洪平归还原告王忠借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洪平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被告张洪平向原告王忠借款20000元,承诺于2016年1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忠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桂振中人民陪审员  姜培根人民陪审员  王冲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德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