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健光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健光文具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823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健光文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84之*****号店面。经营者:宋建光,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健光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