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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宁耀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宁耀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民初1781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宁耀江,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耀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4276.5元[其中商品借款金额3088元、借款管理费1000元、利息188.5元(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即《个人借款申请表》与《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双方约定:被告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投资人借款,用于购买手机,借款本金包括商品借款金额和借款管理费,借款本息数额以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在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原告代被告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之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根据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的借款本息数额,于2017年1月3日按约定代被告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5237.81元(其中商品借款金额3088元、借款管理费1961.31元、利息188.5元)。被告没有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按约定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就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借款管理费,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耀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息4276.5元给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耀江负担(因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被告宁耀江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君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