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宜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宜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02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宜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西侧天元商务大厦裙楼南起3号。法定代表人:汪志远,经理。被申请人:王芸生,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宜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4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3日对被申请人王芸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1603040101008827805、16×××81、1603040401004397065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王芸生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恒丰盛世豪庭居民生活区24号楼2单元5层东户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与。申请人山东宜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山东宜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