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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郝真真与邢萌萌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真真,邢萌萌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2民初1200号原告郝真真,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邢萌萌,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原告郝真真诉被告邢萌萌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春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真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萌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真真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4月10日经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邢某2随被告邢萌萌生活,婚生女儿邢某1随原告郝真真生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探望儿子邢某2,严重影响原告与儿子的母子亲情,使儿子缺了母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儿子邢某2一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到学校将儿子邢某2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儿子返学。寒、暑假探望由原、被告协商确定。被告邢萌萌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邢某1,××××年××月××日生男孩邢某2。2017年4月10日。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53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判决准许邢萌萌与郝真真离婚,婚生儿子邢某2随邢萌萌一起生活,女儿邢某1随郝真真一起生活,双方互不承担随对方生活子女的抚养费。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审理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平乡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婚生男孩邢某2随被告邢萌萌生活,原告主张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原告主张每月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到学校将儿子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儿子返校。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邢某2已经上学和所在的具体学校,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判决每月第一周的周日由原告将邢某2带到原告家,由原告行使探视权,被告对此应予以协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郝真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周日探望儿子邢某2一次,探望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接送均由郝真真负责。被告邢萌萌应协助原告郝真真行使探望权;二、驳回原告郝真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