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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星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7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星,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6]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茹、王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星驾驶豫A×××××白色本田歌诗图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铁路桥涵洞北侧,遇交警查车而拒不下车,强行开车变线闯岗,将执行公务的交警崔某撞倒,又撞上豫A69**警车和焦某的豫A×××××黑色尼桑牌天籁轿车后逃离现场。2016年2月24日,经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豫A×××××轿车估损3510元。2016年2月25日,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崔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现被告人陈星已与崔某、焦某达成赔偿谅解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星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星驾驶豫A×××××白色本田歌诗图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铁路桥涵洞北侧,遇交警查车而拒不下车,强行开车变线闯岗,将执行公务的交警崔某撞倒,又撞上豫A69**警车和焦某的豫A×××××黑色尼桑牌天籁轿车后逃离现场。2016年2月24日,经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豫A×××××轿车估损总值为3510元。2016年2月25日,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崔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现被告人陈星已与被害人崔某、焦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星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马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