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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与秦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秦小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507号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经营者:李中华,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被告:秦小勇,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永兴镇。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与被告秦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该案已了结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