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广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柳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广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柳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2126号原告胡某某,男,1950年5月l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广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黎某。被告柳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广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柳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广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柳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广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柳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30元,减半收取1721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唐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