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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品树申请执行杨坤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品树,杨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品树,女,汉族,1964年10月10日生,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杨坤梅,女,汉族,1971年4月4日生,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刘品树申请执行杨坤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杨坤梅赔偿刘品树因伤造成的物质损失人民币25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商业用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了解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1350元,剩余1379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俊审判员  郭加文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戍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