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树文因与被上诉人许秋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树文,许秋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2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树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秋文,男,汉族。上诉人许树文因与被上诉人许秋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树文因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行政案,并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树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许树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樱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