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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树文因与被上诉人许秋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树文,许秋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2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树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秋文,男,汉族。上诉人许树文因与被上诉人许秋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树文因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行政案,并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树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许树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樱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