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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宇与杨志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宇,杨志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9财保20号申请人:高宇,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娜,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杨志瑞,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申请人高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志瑞驾驶的×××号白色轻型客车一辆。申请人高宇自愿以其名下的60000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高宇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志瑞驾驶的×××号白色轻型客车一辆。(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高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武建芬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