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2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大庆广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广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328号之一原告:大庆广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忠,经理。被告: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大庆广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并以蒋绪文所有的大庆市东风新村9-50-3-×××室房屋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在该案的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予。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涉案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依据(2017)黑0603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对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蒋绪文所有的大庆市东风新村9-50-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