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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杜甲锋与赣州市可米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甲锋,赣州市可米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569号原告:杜甲锋,男,汉族,1977年5月9日生,住江西省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山,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可米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工业三路创普环球电子有限公司1#工业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赖宸皓,公司总经理。原告杜甲锋诉被告赣州市可米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杜甲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甲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计573.5元,由原告杜甲峰负担。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