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杜甲锋与赣州市可米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甲锋,赣州市可米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569号原告:杜甲锋,男,汉族,1977年5月9日生,住江西省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山,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可米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工业三路创普环球电子有限公司1#工业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赖宸皓,公司总经理。原告杜甲锋诉被告赣州市可米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杜甲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甲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计573.5元,由原告杜甲峰负担。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