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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段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段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行长。被执行人段程,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申请执行段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段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贷款逾期本金42353.25元及利息4364.46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5年7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逸贷协议约定计算至偿清债务之日)。被执行人段程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段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段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0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