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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黄映宇、周平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映宇,周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黄映宇,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周平勇,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映宇与被执行人周平勇的民间借贷的(2016)赣050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平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平勇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10500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申请执行费18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