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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薛永仙申请执行周训莲、杨晟琪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仙,周训莲,杨晟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薛永仙,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周训莲,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晟琪,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本院受理的薛永仙申请执行周训莲、杨晟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013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训莲、杨晟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耀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