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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944蔡绍辉与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绍辉,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3944号原告蔡绍辉,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被告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郊某某乡某庄(徐州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LEGRO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豫。委托代理人修羽。原告蔡绍辉与被告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绍辉,被告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忠豫、修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绍辉诉称:2016年3月1日,原告在单位生产车间清理地面铁块渣过程中扭伤腰部。次日,原告就诊于徐州市鼓楼区丰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被告不给原告报工伤,仅按照病假处理,���以原告反复休息上班,带伤干活。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4日,原告在腰部软组织损伤未好的情况下带伤干活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症。经工伤鉴定,腰椎间盘突出症不是2016年3月1日腰部扭伤造成的,而是原告在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4日带伤干活造成。因被告不给原告报工伤,原告没有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仍带伤干活造成腰椎间盘突出症,故原告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属于工伤,被告应当按照工伤的标准承担相应治疗费用。因此,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终身治疗费用。被告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辩称: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认定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在工作过中的腰部��伤属于工伤,且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亦认定原告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不属于工伤复发,故原告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不属于工伤。二、被告已依法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无论原告发生工伤或疾病,相关的治疗费用均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并无承担相关治疗费用的义务。三、原告诉请的终身治疗费用属于尚未发生的医保治疗费用,诉请本身亦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即使确需治疗,也应待其治疗费用实际发生时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0时左右,蔡绍辉在单位生产车间清理地面铁块渣过程中扭伤腰部,在多次就医后被诊断为腰背部扭伤,棘上韧带损伤。2016年7月1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徐人社工认字[2016]第6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蔡绍辉于2016年3月1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7年2月28日,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徐劳工鉴通[2017]第201701440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蔡绍辉的腰椎间盘突出不属于旧伤复发。2017年8月30日,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徐劳工鉴通[2017]第20170726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蔡绍辉的2016年3月1日的工伤不构成伤残,且无生活自理障碍。2017年9月26日,蔡绍辉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事项与本案诉请一致。同日,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不字[2017]第1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该通知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就本案而言,原告��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属于工伤为由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且该工伤认定决定发生效力。现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原告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并未认定为工伤,且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的腰椎间盘突出不属于旧伤复发。原告在此情形下起诉至人民法院,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绍辉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