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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林炳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林炳奎,许育琼,泉州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X2962673-6。代表人陈文寅,行长。被执行人:林炳奎,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许育琼,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泉州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迎宾东路。法定代表人曹培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炳奎、许育琼、泉州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搜索“”